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海洋漁業補貼政策發展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1)1985-1996年,這一時期漁業補貼由注重生產向關注人們不同層次的需求轉變,補貼政策傾向於服務性項目與基礎設施建設;(2)1997-2005年,在這一階段中政府文件中開始明確使用"補貼"一詞,出台的專門性漁業補貼政策數量也不斷增加,補貼額主要投入到高科技項目中,希望提高漁業發展的科技含量;
(3)2006年至今,種類日益增多、範圍進一步擴大,如2006年為了降低漁民生產成本,國家頒布實施了漁船燃油補貼政策,2008年實行漁民互助保險項目以保障漁民安全、降低風險與財產損失,2012年國家投入資金用於漁民和企業海洋漁船更新改造補助以及2014年的漁業資源保護政策等。
(二)補貼核算體係不規範。
我國漁業LED集魚燈補貼核算體係是不規範的,在相關的漁業年鑒、統計報告、統計數據等統計資料中,對於"漁船柴油補貼"、"漁業保險補貼"等指標,其統計標準、計算方法未進行詳細的相關說明,僅宏觀上公布一個總體數據,無法獲得具體明細;同時這些指標的數據值還存在部分年份的缺失;部分地方政府在進行統計時將漁業補貼的相關數據歸到農業或其他指標中,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統計口徑出現偏差,導致數據重複計算或不精確,無法準確核實漁業LED集魚燈補貼財政投入水平。漁業補貼核算體係的不規範會影響對我國漁業補貼政策實施效果的評估,信息的不透明會造成政策監督困難,容易發生資金挪用或貪汙現象,進而影響漁業補貼政策的製度化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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